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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上半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8    来源:   浏览量: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委属及医学高等院校属医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要求,依据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数据,经组织论证,现将2016年上半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重点监控药品采购情况的连续性监测,比对分析,对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本地区、本单位总采购金额进行排序通报。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定期通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采购情况。

    二、落实管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公示本单位采购金额大、增长幅度大的药品采购情况。要开展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强化问题导向,采取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做好衔接工作。2016年上半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药品管控措施,加强采购使用预警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2.县级以上医院重点药品监控目录(抗生素类)

          3.县级以上医院重点药品监控目录(非抗生素类)

关于公布2016年上半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通知.pdf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