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2-09-06 来源: 浏览量:
为规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颈动脉或椎动脉及以上的颅内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为治疗技术),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脑血栓的急诊溶栓和颅底血管大出血的急诊血管闭塞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只限于开展脑血管造影的诊断项目),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和放射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导管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神经外科
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能独立开展颅内动脉瘤开颅夹闭术。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三级医院中处于先进地位。
(四)神经内科
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神经内科脑血管病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三级医院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放射科
具有较高的神经放射学诊断水平、能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脑血管病介入诊疗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三级医院中处于先进地位;
配备有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并能进行清楚的无创脑血管成像检查。
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血管造影导管室,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和测量功能,具有术中手推造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配备能够熟练操作血管造影机的放射技师和熟悉导管室工作及抢救程序的导管室护士。
3.具有高压注射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微导管、微导丝、弹簧圈、胶等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具有进行全身麻醉的麻醉机、吸引器、氧气通道和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的多功能监护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内外科脑血管病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内科专业或放射专业。
2.有5年以上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或放射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介入治疗者应是高年资主治以上的医师。
3.经过卫生厅认定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
(二)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30例;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2%,脑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2%,严重并发症低于5%。
(六)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造影50例,治疗30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卫生厅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2.具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80例。
3.脑血管相关的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省卫生厅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一年内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诊断性全脑血管造影病例和不少于15例脑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200例以上,其中治疗性病例10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2%,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2%,严重并发症少于5%。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